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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名分析
敲诈勒索证人获刑三年
2018年11月21日
烟台刑事辩护律师
近日,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聂某、唐某敲诈勒索一案,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。
被害人王某曾于2004年6月在公安机关作证,证实被告人聂某、唐某的犯罪事实。两被告人聂某和唐某故对王某心生不满,伺机报复。不久,被告人聂某遇到被害人王某,将王某喊到一饭店,要求王某赔偿他的“损失”,逼王某写下一张一万二千元的欠条并限三个月付清。后因聂某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欠条没有兑现。
2009年8月1日晚,被告人聂某在上网时又遇到王某及其朋友,马上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,要唐带人过来。唐某等人马上骑摩托车赶到网吧。聂某和唐某将王某及王某的朋友喊上的士,带到效区。被告人聂某提出当年王某指证了他们,上一次欠条又没兑现,要把原欠条的金额翻一倍,不然就废掉王某,划破王某的脸,王某只好写下一张二万元的欠条,并签名捺印,王某的朋友也被迫作为见证人在上面签名捺印。聂某还记下王某及其朋友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地址,威胁两人不准报案。事后,被告人聂某、唐某多次打电话、发短信给王某,威胁其拿钱来。后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,犯罪目的才未得逞。
衡山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聂某、唐某采用威胁的方法,敲诈勒索曾经为案件事实作证的人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;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,致使犯罪目的未能得逞,可以比较既遂从轻处罚;二被告人均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两被告人作用相当,系一般共同犯罪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 中国法院网衡山频道
文章来源:
烟台刑事辩护律师
律师:
张福旭
[莱阳]
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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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yatxsbhls.com/art/view.asp?id=9313445389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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